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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项目管理控制手册,热力项目管理控制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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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20)
1、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热力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燃煤锅炉,建设供热调峰锅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3、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供暖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合理。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吊销其供热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问答
Q1: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2013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3、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二十摄氏度。因此达标温度为20度。
4、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积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具体退还标准待物价部门制定后予以实施。因用户的原因造成室内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5、新疆冬天供暖室温标准是18℃-20℃。以新疆乌鲁木齐为例,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在18℃到20℃,不低于16℃。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Q2: 供热管理条例细则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新版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有49条内容,分别对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用户等主体的用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作进一步规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
5、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管理的部门及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Q3: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以长春市为例: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长春市一般是4月6日停暖,从头一年的10月20日供暖到第二年的4月6日停暖,供暖时间一共169天。长春地处中国东北地区,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标准昼夜不得低于18℃。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与市热力公司(以下称供热单位)集中供热相关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以及用热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长春每年几月份供暖长春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备受长春市民关注的《长春市城市供热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的起止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4月6日,共计169天,比以前供暖时间多出两天。
长春供暖结束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六日。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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